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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家企业“无偿借款”被查,税局终于出手!

来源:用户投稿 我要投稿 作者:叮当财税 时间:2022-02-21 17:57
  01、突发,多家创业企业“无偿借款”被稽查
  
  案例一:
  
  经查实,嘉兴***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8年无偿借款未按金融服务视同销售服务申报收入少缴纳税款,少缴纳增值税合计11463.56元,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802.46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少缴税款12266.02元百分之五十罚款6133.01元。(本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)
  
  案例二:
  
  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2016年至2018年借款利息收入及确认车辆销售收入,以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少缴增值税99648.88元、城市维护建设税6975.41元、印花税23.3元、企业所得税37061.04元。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。2016年至2018年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16493.71元。(本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)
  
  可以看出,企业无偿借款风险巨大,一旦被查,不仅需要补税,还需要缴纳巨额罚款。
  
  02、无偿借款的涉税风险
  
  1、增值税风险
  
  政策依据:财税〔2016〕36号、财税〔2019〕20号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。
  
  所以,除特殊情况外,无偿借款属于增值税应视同销售情形,不进行视同销售处理,违反增值税相关规定,存在增值税风险。
  
  纳税人发生无偿借款且不进行视同销售的,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:
  
  注:利息收入一般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,借款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,适用6%增值税税率。
  
  2、企业所得税风险
  
  (1)企业所得税有纳税调增的风险
  
  无偿借款是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,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。
  
  (2)对于有银行贷款的企业,企业利息支出有纳税调增的风险
  
 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,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,因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一家企业使用,所支付的利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,应调增应税所得额。
  
  3、个人所得税风险
  
  根据财税〔2003〕158号规定,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投资者,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,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,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,依照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  
  注: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,自然人没有取得收入,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。
  
  03、公司与个人之间借款的涉税处理
  
  目前很多企业或创业公司与股东个人之间资金往来频繁,绝大部分都是无偿借款,这样在税务上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,只要被税务机关检查,都有可能被纳税调增,并处于巨额罚款。公司的创业者也经常与公司的资金往来频繁,这个也是一种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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